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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介绍

周口市农产品批发市场5年租赁权拍卖公告



       受委托,定于2024年5月23日10时开始在中拍平台(网址:https://paimai.caa123.org.cn)公开拍卖位于周口市川汇区汇丰路南侧、郸城路东侧周口华耀城农产品批发市场1号、2号楼1至3层5年租赁权。
       欲参加竞买者,即日起请向本公司咨询详细情况,实地踏勘标的,于2024年5月22日17时前交纳规定数额的竞买保证金(以实际到账为准),持有效证件办理竞买登记手续(请登录公司官网或微信公众号查询详情)。
       展示时间:自公告之日起
       展示地点:标的所在地
       联系电话:0371-69190638 18625533788
       网   址:www.hnycpm.com

河南豫财拍卖有限公司
2024年5月16日   



       拍卖信息:
        拍卖时间:2024年5月23日
        参拍网址:https://paimai.caa123.org.cn/pages/notice/item.html?id=295353
       预展信息:
        展示时间:自公告之日起
        展示地点:标的所在地
        联系电话:0371-69190638   15538212023
       保证金交纳:
        户       名:河南豫财拍卖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
        账       号:8111101012700719610
        截止时间:2024年5月22日17时(以实际到账为准)
        *请于截止日期前交纳规定数额的保证金(请备注标的序号),并持有效证件办理竞买登记手续。



竞买须知

       本《竞买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一、标的展示
       (一)竞买人可以自行或在拍卖人的统一组织下对拍卖标的进行实地勘察,咨询、了解拍卖标的物及拍卖活动的详细情况。竞买人一经办理竞买手续,参加竞价,即视为已完全了解有关拍卖活动的全部内容,认可拍卖标的现状,并应承担参加网络拍卖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二)依据《拍卖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拍卖人将按拍卖标的展示现状进行拍卖,对拍卖标的不负任何品质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在竞拍前须认真考察,充分了解有关拍卖标的瑕疵状况等事项,成交之后不得再以此为由提出任何异议。
       (三)拍卖标的资料是对拍卖标的的一般性介绍,拍卖人或其代理人对拍卖标的任何方式(包括网站、微信、印刷、图像、资料、新闻媒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的任何担保。
       二、拍卖方式
       本次拍卖采取网络增价拍卖的方式。
       三、竞买人资格
       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参加竞买的除外。
       四、办理竞买登记手续申请
       (一)竞买人在中拍平台(网址:https://paimai.caa123.org.cn)进行注册登记。
       (二)竞买人必须于2024年5月22日17时前(以实际到账为准)向指定银行(户名:河南豫财拍卖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 ,账号:8111101012700719610)交纳规定数额的竞买保证金,确认登录系统的认证码(以E-mail方式发送),办理相关竞买登记手续。
       若竞拍不成功,竞买保证金于拍卖会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原路退还。
       五、竞买人竞买帐号、密码的使用
       竞买人可以随时进入平台修改密码,凡以竞买人的帐号和密码登陆后进行的操作,均被视为竞买人的行为,竞买人应当对以其帐号进行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法律责任。
竞买人不应将其帐号、密码转让或出借予他人/组织使用。如竞买人发现其帐号遭他人非法使用,应立即通知我公司。因黑客行为或用户故意或者过失导致帐号、密码遭他人非法使用,拍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七、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3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3分钟。
       八、本次拍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才举行的,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实地踏勘拍卖标的,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标的物的实际情况,未实地踏勘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做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九、拍卖结算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于2024年5月31日17时前与委托人签订《租赁合同》,并于《租赁合同》约定交款之日17时前(以实际到账为准)将成交价款(首年租金)交至出租方指定账户,买受人交纳成交价款(首年租金)后,我公司将买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在扣除拍卖佣金(成交价5%)后,退回买受人本人银行账户,若保证金数额小于拍卖佣金数额,差额部分由买受人补交,否则按违约处理。
       此外,竞买人竞拍成功,根据中拍平台规定,买受人需另行支付成交价总额的0.15%的软件服务费,软件使用费发票由中拍平台出具(详见平台说明)。该服务费为中拍平台单方收取,与拍卖公司无关,该部分费用不包含在本次拍卖价款及拍卖佣金中,需买受人另行向中拍平台支付,如因买受人未支付该部分款项所引发的所有不利后果等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成功竞得拍卖标的物后,买受人应在2024年5月28日17时前自行到我公司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受人逾期或拒绝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的,属于违约,竞买保证金及已交纳款项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我公司有权追究买受人的法律及经济责任。
       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及拍卖佣金等或有其他违约行为,无权要求返还竞买保证金,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并根据《拍卖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同时违约人还应承担拍卖公司及委托人诉讼、律师代理费、人员成本等相关费用。
       十、标的交割
       买受人拍卖成交,需在2024年5月31日17时前凭《拍卖成交确认书》与委托人签订《租赁合同》,并于《租赁合同》约定房产交付期限与委托人进行交割。
       由于买受人原因逾期未能签订《租赁合同》或者进行实物交割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损失由买受人承担。
       十一、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
       十二、拍卖人根据实际情况有权在拍卖开始前中止拍卖或撤回拍卖。
       十三、特别声明
       (一)办理成交确认的主体应当与竞买人在中拍平台注册并实名认证的竞买主体为同一人。
       (二)请竞买人务必妥善保管好在中拍平台上注册的用户名及密码,不管竞买人的网上应价行为由谁操作,竞买人均应对其自身账号的应价行为承担履约责任和违约责任。
       (三)标的物按现状拍卖及交付,委托人和拍卖人不承担真伪、瑕疵担保责任,请慎重决定竞买行为。
       (四)拍卖会开始前,由于委托方要求或其他方面的原因,致使拍卖会不能进行,拍卖人有权中止或终止此次拍卖活动,并于拍卖中止或终止后三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回竞买人已交纳的竞买保证金,不再承担其他方面的责任和损失。
       (五)该处房产租赁期限为5年,本次拍卖仅对租赁期内第一年租赁权费用进行拍卖。
       (六)出租方自房产交割之日起提供装修免租期及租赁优惠期限(仅限拍卖成交的承租人),具体时长在签订《租赁合同》时,由双方进行商定。
       (七)相关资料中记载的信息、数据(如面积等)仅作参考,如有偏差,以实际为准,不再多退少补,我公司不承担相关责任。
       (八)租赁其他相关事项以《租赁合同》内容为准。请竞买人仔细阅读《竞买须知》中的特别声明事项及《租赁合同》有关内容。
       (九)市场工程建设主体完成,已进入收尾阶段。房产具体交付日期需待项目达到交付条件,并在签订《租赁合同》时,由双方进行商定。
       (十)根据有关规定,拍卖成交后我公司不提供成交价款发票,买受人若需要发票,自行到税务部门代开,所需费用自行承担。
       (十一)若产生法律纠纷,均须在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进行调解、诉讼。
       本须知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咨询电话:0371-69190638  18625533788

河南豫财拍卖有限公司
2024年5月16日   

标的1:1号楼第1层房产5年租赁经营权
起拍价:319750元;保证金:50000元



标的2:1号楼第2层房产5年租赁经营权
起拍价:290330元;保证金:50000元



标的3:1号楼第3层房产5年租赁经营权
起拍价:258780元;保证金:50000元



标的4:2号楼第1层房产5年租赁经营权
起拍价:313480元;保证金:50000元



标的5:2号楼第2层房产5年租赁经营权
起拍价:284020元;保证金:50000元



标的6:2号楼第3层房产5年租赁经营权
起拍价:252460元;保证金:50000元



租 赁 合 同

(样本)

 

甲方(出租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乙方(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产及相关设施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出租房产基本情况

周口市川汇区汇丰路南侧、郸城路东侧周口华耀城农产品批发市场    号楼第     层,总建筑面积         ㎡。

第二条  租赁用途要求

乙方租赁后对该房产经营,招商、招租等经营活动由乙方负责,甲方尊重乙方自主经营权。但乙方要合法经营,独立承担经营责任和义务、对经营活动和项目做环境和安全评估,不得对甲方权益造成损害。乙方转租的,应将租户的经营业态报甲方备案。

  1.  装修和租赁期限

    合同装修期限为    个月,自         日至   

          日止。装修期为免租期,不计入租赁期限。

    合同租赁期限为 5 年,自           日至          日止。

    如租赁期间按时足额交纳房租,5年租赁期满后,可优先续租。

    第四条  租金和履约保证金

    租赁期间,每年租金为        元(大写        整),每年支付一次。

    在租赁合同签字(盖章)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        元,租赁期满,经验收无争议后7日内无息全额退还。

    第五条  租金付款方式

    第一年租金在甲方交付租赁物前5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到甲方指定账户。

    从第二年起每年        日前(合同到期日前20个工作日)汇付到甲方指定账户。甲方账户如有变动,应在乙方支付租金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

    每一支付周期的租金数额,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计算。

    甲方收款账号:

      名:

    开户行:

      号:

    第六条  房产交付期限

    甲方应将房产于         日交付给乙方。逾期交付的,其他期限顺延。

    第七条  甲方对房产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在交付时,该房产及附属设施没有产权纠纷及其他法律纠纷。交付后涉及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负责解决处理。

    第八条  税费和其他

    乙方租赁甲方房产期间发生的水电暖气空调费、物业费、税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给乙方开具与租金等额的租赁发票。

    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办理纳税、经营等证照,提供相关手续资料。

    第九条  维修养护责任

    租赁期间,乙方应对租赁房产及其配套设施合理使用。因乙方不合理使用或故意损坏由乙方负责维修,损失由乙方承担,造成业主或他人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与甲方无关。

    租赁期间,乙方应严格执行当地有关部门关于消防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的要求和规定,服从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

    第十条  关于装修、改变房产结构的约定

    租赁房产交接后,乙方根据经营需要进行装修、安装设备、布置管线等活动时,装修前,装修施工图纸、装修施工方案经甲方确认后方可施工。确因经营、装饰需要,必须改变房产内部结构的,需书面报甲方同意,并提供原建筑设计方安全认可的证明,费用由乙方自理。

    乙方的装修设计方案和施工要符合建筑和消防安全规范,并通过消防等部门验收,营业前必须取得消防合格证;乙方不得在既有建筑上加建或进行破坏既有建筑结构安全的改造。否则不得营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租赁期满及优先权

    租赁期满后,乙方须在30日内搬出并将房产及其附属物移交给甲方,期间租金照付。乙方对房产进行不可移动的装修装饰、设备无偿归甲方所有,不得破坏。如需继续承租,应提前两个月向甲方书面提出,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第十二条  合同解除

    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共同签订解除合同书。在解除合同生效前,本合同仍有效。非因双方协商一致、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事由,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解除合同。

    甲方领导人的更换及调整,不得作为解除本合同的理由,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保密条款

    合同双方当事人,就本合同相关内容应当互负保密责任,非因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向第三人披露。主要是指合同中约定或在履行中涉及的具有商业价值,可能影响商业利益及商业信誉的内容。

    第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产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造成使用条件缺失或部分缺失的,双方应以缺失的时间为界限,按照现有的使用条件,做好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五条  续约责任

    1、乙方在租赁期内,不得用租赁房作抵押担保进行借贷,不得在租赁房内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并要求乙方赔偿给甲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2、乙方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租金,无故迟付租金应视为违约,甲方每日按迟付租金的万分之一加收滞纳金。逾期超过30日,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3、甲方应于约定的时间内将房产及附属设施交付给乙方,逾期交付的视为违约,甲方每日按年租金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给乙方。逾期超过30日,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4、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或无法实际履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应按照实际损失另行赔偿。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七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约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其他

    租赁合同到期后,出租房产由甲方依照合同约定收回,继续用于出租的,乙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第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按下述第(2)项解决:

    1、由周口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经办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