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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介绍

拍卖公告

    受委托,定于2021年10月19日上午10时在中拍平台(网址:https://paimai.caa123.org.cn)公开拍卖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96号办公楼第4、14层房产(原基站用房)两套(每套建筑面积约20平方米)三年租赁经营权。
    欲参加竞买者,请向本公司咨询详细情况并实地踏勘标的,于2021年10月18日17时前交纳规定数额的竞买保证金(以实际到账为准),办理竞买登记手续(请登录公司官网或微信公众号查询详情)。
    展示时间:2021年10月14-15日
    联系电话:0371-62388158   15538212023
    网    址:www.hnycpm.com
河南豫财拍卖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11日  
    参拍链接:https://paimai.caa123.org.cn/pages/notice/item.html?id=111679
    拍卖信息
      拍卖时间:2021年10月19日10时开始
      拍卖地点:中拍平台(网址:https://paimai.caa123.org.cn)
    预展信息
      预展时间:2021年10月14日-15日
      预展地点:标的所在地
    保证金交纳
      户    名:河南豫财拍卖有限公司
      开 户 行:光大银行郑州文化路支行
      账    号:77160188000194035
      交纳时间:2021年10月18日17时前(以实际到账为准)

标的图片展示

标的1:郑州市金水区金水东路96号办公楼 第4层房产三年租赁经营权

标的2:郑州市金水区金水东路96号办公楼 第14层房产三年租赁经营权


竞买须知

    本《竞买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一、标的展示
    (一)本次拍卖是在中拍平台(http://pm.caa123.org.cn)上进行,竞买人可以自行或在拍卖人的统一组织下对拍卖标的进行实地勘察,咨询、了解拍卖标的物及拍卖活动的详细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拍卖人将按拍卖标的展示现状进行拍卖,对拍卖标的不负任何品质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一经办理竞买手续,参加竞价,即视为已完全了解有关拍卖活动的全部内容,认可拍卖标的现状,并应承担参加网络拍卖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拍卖人将按拍卖标的展示现状进行拍卖,对拍卖标的不负任何品质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在竞拍前须认真考察,充分了解有关拍卖标的瑕疵状况等事项,成交之后不得再以此为由提出任何异议。
     (三)拍卖标的资料是对拍卖标的的一般性介绍。拍卖人或其代理人对拍卖标的任何方式(包括网站、微信、印刷、图像、资料、新闻媒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的任何担保。
    二、拍卖方式
    本次拍卖采取网络增价拍卖的方式。
    三、竞买人资格
    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参加竞买的除外。
    四、办理竞买登记手续申请
    (一)竞买人在中拍平台(网址:https://paimai.caa123.org.cn)进行注册登记。
    (二)竞买人必须于2021年10月18日17时前(以实际到账为准)向指定银行(户名:河南豫财拍卖有限公司、开户行:光大银行郑州文化路支行、账号:77160188000194035 )交纳规定数额的竞买保证金,而后持身份证原件(公司参加竞买持被授权人身份证、机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到我公司办理竞买登记手续,认同竞买须知,签署承诺书,确认登录系统的认证码(以E-mail方式发送),方成为合法的竞买人。若竞拍不成功,竞买保证金于拍卖会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原路退还。
    五、竞买人竞买帐号、密码的使用
    竞买人可以随时进入平台修改密码,凡以竞买人的帐号和密码登陆后进行的操作,均被视为竞买人的行为,竞买人应当对以其帐号进行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法律责任。
    竞买人不应将其帐号、密码转让或出借予他人/组织使用。如竞买人发现其帐号遭他人非法使用,应立即通知我公司。因黑客行为或用户故意或者过失导致帐号、密码遭他人非法使用,拍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本次拍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才举行的,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实地踏勘拍卖标的,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标的物的实际情况,未实地踏勘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做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七、买受人在拍卖成交后,还需向拍卖人另行支付成交价款5%的拍卖佣金。
    八、拍卖结算
    成功竞得拍卖标的的买受人,须在拍卖会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与我公司签署书面《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受人拒绝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属于违约,竞买保证金作为罚金不予退还,拍卖人有权追究买受人的法律及经济责任。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于2021年10月22日17时前(以实际到账为准)将拍卖成交价款(首年租金)及租赁保证金(首年租金1/4)交至出租人指定账户(户名:河南省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开户行:中信银行郑州红专路支行、账号:8111101013000359544)。
    买受人交纳全额拍卖价款后,我公司将竞买保证金在扣除拍卖佣金后退回买受人本人银行账户,若保证金数额小于拍卖佣金数额,差额部分由买受人补交。
    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及拍卖佣金或有其他违约行为,无权要求返还竞买保证金,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规定,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拍卖人的诉讼等相关费用。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九、标的交割
    买受人在付清全部价款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凭《拍卖成交确认书》、交款凭证等相关手续与委托人签订《租赁合同》并进行实物交割。
    由于买受人原因逾期未能签订《租赁合同》或者进行实物交割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损失由买受人承担。
    十、特别声明
    (一)在网络拍卖会举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信息中断、图文变异、系统瘫痪等导致网络多个竞买人无法在网上出价的时,拍卖师有权宣布拍卖会暂时中止,等待网络故障清除后通知各位竞买人定时继续举行拍卖会,原网上保留的应价继续有效。
    若竞价记录可以恢复的,重新启动拍卖后,起始价为网络中断时的最高有效报价;若竞价记录无法恢复的,起拍价为标的起始价。
    由于互联网可能出现不稳定情况,不排除网络拍卖发生故障(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故障、电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被网络黑客恶意攻击,竞买人必须充分估计上述原因导致网上竞价不同于现场竞价所带来的风险,如果发生上述情况以及本人操作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网络竞买人承担。竞买人放弃因此类情形要求网络平台运营方及拍卖人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竞买人在中拍平台(http://pm.caa123.org.cn)的网络拍卖平台上竞价时须注意以下规定:限制的出价时间及竞价阶梯。
    网络拍卖会由自由竞价阶段和限时竞价阶段组成。在自由竞价阶段,竞买人可以在起拍价的基础上进行自由报价,限时竞价阶段是在自由竞价产生最高报价的基础上进行的。在限时竞价阶段,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报价时,将同时产生新的倒计时竞价时间,直至最后一个限时报价阶段没有更高报价为止,当前报价最高的竞买人即为买受人,该标的的竞价结束。
    (二)拍卖会开始前,由于委托方要求或其他方面的原因,致使拍卖会不能进行,拍卖人有权中止或终止此次拍卖活动,并于拍卖中止或终止后三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回竞买人已交纳的竞买保证金,不再承担其他方面的责任和损失。
    (三)竞买人竞拍成功,在支付我公司拍卖佣金同时还应向中拍平台支付成交价千分之一点五的软件使用费(详见中拍平台说明)。
    (四)本次拍卖仅对租赁期内第一年租赁权费用进行拍卖,租赁期限为3年。
    (五)拍卖标的起拍价为首年租金,从第二年开始每年租金在上年基础上递增2%。
    (六)租赁保证金为首年租金1/4,与首年租金一并交至出租人指定账户。
    (七)租赁其他相关事项以《租赁合同》内容为准。请竞买人仔细阅读《竞买须知》中的特别约定事项及《租赁合同》有关内容。
    (八)若产生法律纠纷,均须在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进行调解、诉讼。
河南豫财拍卖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11日  

房屋租赁合同(样本)


    出租人(甲方) :河南省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地址:郑州市经三路北25号
    委托代理人:
    电话: 0371-65711690
    电子邮箱: zczxcwb2015@163.com
    承租人(乙方) : 
    地址:郑州市金水路96号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子邮箱:  
    乙方经竞租方式竞得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出租标的承租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 出租房屋概况及用途
    1.1出租房屋概况:郑州市金水区新通桥附近(文化路与金水路交汇处西南角)金水路96号院临街主楼第    层,合计建筑面积约    ㎡。
    1.2出租房屋用途:办公。
    1.3乙方应当按约定用途自行使用出租房屋,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且不得转租,否则甲方有权要求其整改,自甲方提出整改要求后五日内,乙方仍不改正的,甲方有权扣除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并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第二条 租赁期限及房屋交接
    2.1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限届满前,双方均有意续签的,乙方应于期限已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由甲方依照相关规定重新办理报批手续,审批通过后,双方依审批确定的内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2.2甲方至少应于第2.1款约定租赁期限起算前一个工作日将本合同约定出租房屋交付乙方,甲方逾期交付的,租赁期限顺延;甲方逾期交付超过三十日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2.3出租房屋交接时,双方各派名受托人 (授权签署本合同的代理人或持书面授权委托书的其他人)当面查验房屋, 客观记载交接时房屋现状,并详细记载交接的除房屋外的其他财产,并签署《出租房屋交接清单》(详见附件1)。
    2.4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返还房屋,房屋返还时双方仍应按照第2.3条约定的程序进行,由乙方依双方签署的《出租房屋交接清单》向甲方交还房屋及附属物品、设备设施。
    第三条 房屋租金及履约保证金
    3.1租金及其约定
    3.1.1租金标准:     元/月/㎡,共计       元/年(金额大写:                           )。
    3.1.2租金的支付:租金按年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且每年租金在上一年度的基础上上涨2%。具体支付时间及金额如下:
    (1)第一年租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全额支付;
    (2)第二年租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于本年度租期开始计算之日起十五日内全额支付;
    (3)第三年租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于本年度租期开始计算之日起十五日内全额支付;
    3.1.3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的,应按应付租金总额5‰/天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十天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3.2履约保证金及其约定
    3.2.1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前已向甲方缴纳第一年度租金的 1/4作为履约保证金,共计人民币     元 (大写:       )
    3.2.2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乙方交还房屋时,履约保证金按下列顺序处理:
    (1)出现本合同约定扣除履约保证金情形的,甲方有权直接扣除履约保证金;
    (2)乙方尚有未结清的费用的,包括但不限于租金、违约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3)出租房屋或屋内设施设备因乙方原因受到损坏,且未进行维修的,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维修费,维修费金额不能确定的,甲方有权委托第三人进行维修,并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向第三人支付;
    (4)第(2)(3)项费用结算完毕之后,履约保证金仍有剩余的,甲方应于剩余金额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向乙方支付剩余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第(2)(3)项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
    (5)若未发生第(1)(2)(3)项情形,则甲方应自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起五日内向乙方无息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
    3.3 房屋租金及履约保证金交纳账户
    甲方账户
    户名:河南省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开户行:中信银行郑州红专路支行
    账号:8111 1010 1300 0359 544
    第四条 物业费用及其他
    4.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应认同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并按照甲方指定的日期与其另行签订物业服务管理合同。
    4.2 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使用出租房屋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供暖费、燃气费、通信费、上网费、车位租赁费、消防设施设备维保费、物业管理费等,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4.3乙方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纠纷,可邀请甲方居中调解,但其二者之间的纠纷与甲方无关,甲方不为任何一方作出承诺,亦不为任何方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出租房屋的装修及维修
    5.1出租房屋的装修
    5.1.1双方认可交房时其受托人签署的《出租房屋交接清单》中描述的房屋现状。
    5.1.2乙方因需要可对出租房屋进行装修、增设他物等,但施工前必须将装修、增设他物的设计图及施工方案告知甲方及甲方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并征得甲方和物业服务公司的书面同意。
    5.1.3无论如何乙方不得对房屋结构进行任何形式的改变。
    5.1.4乙方末经甲方同意擅自装修或增设他物的,甲方有权要求其进行整改,自甲方提出整改要求后五日内,乙方仍不停止或不书面说明理由的,甲方有权扣除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并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5.1.5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的装修或增设他物的处理;
    (1)甲方不同意使用的,乙方应当将房屋恢复原状,否则甲方有权自行处置,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2)甲方同意使用的,装饰装修残值由甲乙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乙方负责恢复原状。
    5.2出租房屋的维修
    5.2.1本台同履行期间,房屋因乙方非正常使用,或乙方的装修、或乙方增加设施设备发生的损坏,由乙方自行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
    5.2.2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如需大修和更新的,由甲方组织实施,因此产生的费用(指发生的上述各项费用单次超过10000元的,人为破坏导致更新的除外)由乙方按照实际承租面积占该处物业总面积的比例分摊;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日常维修、养护费用、中修费用(指发生的上述各项费用单次超过500元且不超过10000元的),由甲方委托的管理单位与乙方和该大楼的其它物业实际使用人协商共同承担。
    第六条 有关消防的特殊约定
    6.1乙方认可,甲方交付的房屋符合国家关于消防安全的标准。
    6.2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做任何有损消防安全的事情,并配备消防器械,积极做好消防工作。
    6.3本合同履行期间,出租房屋发生的消防事故应由乙方负责。甲方代偿的,乙方应于甲方代偿之日起五日内向甲方支付代偿金额,并向甲方承担代偿总额30%的违约金。
    第七条 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7.1本合同的终止
    7.1.1租赁期满第二日,本合同自行终止。
    7.1.2出租房屋被征收征用的,本合同自出租房屋被征收征用之日终止。因出租房屋被征收征用而获得的任何补偿均归甲方享有,与乙方无关。
    7.2 本合同的解除
    7.2.1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双方签订解除合同之日起解除。
    7.2.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在下列情形下享有单方解除权:
    (1)乙方不承担应当由其承担的维修责任致租赁房屋损坏的;
    (2)乙方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3)乙方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的。
    7.2.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在下列情形下享有单方解除权:
    (1)甲方无权出租本合同约定房屋的;
    (2)乙方书面通知甲方承担应当由其承担的维修责任,甲方拒不维修致租赁房屋损坏的。
    7.3本合同因享有单方解除权的一方行使解除权而解除的,于享有单方解除权的一方向另一方发送解除通知之日起第七日解除。
    7.4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于终止或解除之日起五日内将房屋交还甲方,并恢复原状。逾期未按约交还的,甲方有权强行收回,乙方未移出的物品按遗弃物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
    7.5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逾期交还房屋的,自逾期之日起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租金标准的两倍计算并支付租金,直到乙方按要求交还房屋之日。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向另一方支付当年应付年度租金的10%作为违约金。
    8.2违约方除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赔付对方因此而收到的损失。
    8.3本合同所称的损失为一切损失,即直接损失和问接损失的总和,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成本、罚款、赔偿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律师费、可得利益损失等。
    8.4享有单方解除权的一方无论是否行使单方解除权,均有权要求另一方依本合同相应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九条 保密、通知条款
    9.1未经其他各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泄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相关信息,也不得将本合同内容及相关档案材料泄漏给任何第三方。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披露的除外。
    9.2保密条款为独立条款,不论本合同是否签署、变更、解除或终止等,本条款均有效。
    9.3本合同各方同意:本合同所载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方式等)均为有效联系方式,一方以本合同所载任一联系方式向对方发送的任何文件或通知均视为有效送达,无论另方是否实际签收 (含拒收、退回、他人代收等情形)。
    9.4任何一方变更上述有效通讯地址均需在变更发生之前24小时内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没有变更地址。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末正确履行变更通知义务的一方承担。
    9.5双方同意本合同所载联系方式为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送达诉讼(法律)文书的确认地址。
    第十条 争议解决条款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切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附则
    11.1本合同由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11.2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1.3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文件或通知,包括但不限于补充、修改、解除等,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邮件,不含QQ、微信等即时通讯方式。

    甲方(盖章):河南省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授权代理人(签字) : 

    乙方(盖章) : 

    授权代理人(签字) : 
  
    附件1:

    出租房屋交割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