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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房租赁经营权拍卖公告
受委托,定于2020年1月17日上午10时在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络拍卖平台(网址:https://paimai.caa123.org.cn)公开拍卖位于中牟县狼城岗东西狼社区3号院C4号楼3号商铺(建筑面积约221.28平方米)、1号院配套用房(建筑面积约856.04平方米)10年租赁经营权。商铺周围住宅林立、人口众多、商业用房稀缺,投资潜力巨大。
欲参加竞买者请向本公司咨询详细情况并实地踏勘标的,2020年1月16日17时前交纳5万元的保证金(以实际到账为准),办理竞买登记手续(请登录公司官网或微信公众号查询详情)。
展示时间:2020年1月15-16日
联系电话:0371-55530519 18003780165
网 址:www.hnycpm.com
河南豫财拍卖有限公司
2020年1月10日
参加竞拍请点链接:http://paimai.caa123.org.cn/pages/meeting/conference.html?id=29386
竞买手续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人、注册通过年审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均可参加竞买。个人持身份证,法人或其他组织须持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材料,接受拍卖人的资格审核,并向拍卖人指定账户交纳竞买保证金,方成为合法竞买人。(附: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络拍卖平台个人注册流程图)
保证金交纳帐户
户 名:河南豫财拍卖有限公司
账 号:8111101012700719610
开户行:中信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
预展时间:2020年1月15-16日请提前预约实地踏勘标的。
咨询电话:0371-55530519 18003780165
预展地点:
竞买须知
一、总则
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须知。各方当事人应详细阅读,并同意在拍卖活动中按本须知执行。河南豫财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拍卖人)在组织拍卖活动时,遵循“公开 、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展示
本次拍卖,竞买人须自行或在拍卖人的统一组织下认真考察,充分了解有关拍卖标的现状、存在的瑕疵等事项及拍卖活动的详细情况,成交之后不得再以此为由提出任何异议。依据《拍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拍卖人将按拍卖标的展示现状进行拍卖,对拍卖标的不负任何品质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一经办理竞买手续,参加竞价,即视为已完全了解有关拍卖活动的全部内容,认可拍卖标的现状,并应承担参加拍卖活动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拍卖人或其代理人对拍卖标的任何方式(包括网站、微信、印刷、图像、资料、新闻媒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的任何担保。
三、拍卖方式
本次拍卖为有底价增价拍卖,拍卖师有权随时调整拍卖起拍价、拍卖方式和竞价阶梯。
四、竞买资格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均可按照规定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他代理人参加竞买。外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参加竞买,但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
五、竞买登记
(一)竞买人在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络拍卖平台(网址:https://paimai.caa123.org.cn)进行注册登记。
(二)竞买人须在 2020年1月16日17时前(以实际到账为准)向指定银行 (户名:河南豫财拍卖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信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111101012700719610) 交纳5万元竞买保证金。而后持身份证原件(公司参加竞买持法人身份证、被授权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公章)到我公司办理竞买登记手续,确认登录系统的认证码(以E-mail方式发送),方成为合法的竞买人。
六、竞买人竞买帐号、密码的使用
竞买人可以随时进入平台修改密码,凡以竞买人的帐号和密码登陆后进行的操作,均被视为竞买人的行为,竞买人应当对以其帐号进行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法律责任。
竞买人不应将其帐号、密码转让或出借予他人/组织使用。如竞买人发现其帐号遭他人非法使用,应立即通知我公司。因黑客行为或用户故意或者过失导致帐号、密码遭他人非法使用,拍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竞价
拍卖为平等竞争、公开叫价、价高者得,最后由拍卖师确认,拍卖成交。买受人须在拍卖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到我公司签署书面《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受人逾期或拒绝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的,属于违约,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我公司有权追究买受人的责任直至向法院提起诉讼。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拍卖时如遇到竞买人的最高应价达不到委托方指定的保留价,拍卖师有权宣告拍卖不成交。
八、收费
买受人在拍卖成交后,除交付成交价款外还需向拍卖人另行支付成交价款5% 拍卖佣金。
九、付款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于2020年2月3日17时前(以实际到账为准)将第一年度租金、租赁保证金(每个标的5000元)及佣金交至拍卖人指定账户(户名:河南豫财拍卖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信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111101012700719610),否则按违约处理。
买受人若违约,依据《拍卖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买受人应承担本次拍卖中本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及费用,拍卖人有权没收竞买保证金,再次拍卖的成交价款低于原拍卖成交价款的,本次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十、交割
买受人在付清全部款项之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凭《拍卖成交确认书》、交款凭证等相关手续与委托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的两个工作日内进行标的交割。
由于买受人原因逾期未能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或者交割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损失由买受人承担。
十一、退还保证金
拍卖会结束后,未成交的竞买人,经确认后保证金在拍卖会后 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到《竞买人登记审核表》中竞买人登记银行账号或者原路退回转账账户。
十二、特别说明
(一)1号院配套商业用房一层通道及通道以西部分不在拍卖范围之内,请竞买人仔细现场踏勘并认真研读拍卖清单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本次拍卖标的起拍价及成交价为标的首年度租金,两年内不变;第三年租金在第一年租金基础上增加10%,第三年至第四年租金相同;第五年租金在第三年租金基础上增加10%,第五年至第六年租金相同;第七年租金在第五年租金基础上增加10%,第七年至第八年租金相同;第九年租金在第七年租金基础上增加10%,第九年至第十年租金相同。乙方应在下次房租到期30 日前交纳下一年度租金。
本次标的成交价不包含买受人在办理经营手续和该项目的建设投资、装修、运营等所有费用,合同期间的经营管理费用、水电、物业费、税金及其它不可预见费用等均由买受人全部承担。
(三)买受人在租赁期内须完全接受委托方的管理,买受人在进行房屋装修前须将装修方案及图纸交委托方进行审核,在审核通过前不得改变房屋现状。买受人负责在租赁期内房屋及设施的维修、消防及使用安全,所产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由于买受人租赁期间使用及维护不当造成的法律及经济后果由买受人承担。
(四)请竞买人仔细阅读《竞买须知》中的特别说明及《房屋租赁合同》有关内容
十三、其他事项
(一)在网络拍卖会举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信息中断、图文变异、系统瘫痪等导致网络多个竞买人无法在网上出价时,拍卖师有权宣布拍卖会暂时中止,等待网络故障清除后通知各位竞买人定时继续举行拍卖会,原网上保留的应价继续有效。若竞价记录可以恢复的,重新启动拍卖后,起始价为网络中断时的最高有效报价;若竞价记录无法恢复的,起拍价为标的起始价。
(二)由于互联网可能出现不稳定情况,不排除网络拍卖发生故障(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故障、电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被网络黑客恶意攻击,竞买人必须充分估计上述原因导致网上竞价不同于现场竞价所带来的风险,如果发生上述情况以及本人操作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网络竞买人承担。竞买人放弃因此类情形要求网络平台运营方及拍卖人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三)竞买人在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的网络拍卖平台上竞价时须注意以下规定:限制的出价时间及竞价阶梯。
网络拍卖会由自由竞价阶段和限时竞价阶段组成。在自由竞价阶段,竞买人可以在起拍价的基础上进行自由报价,限时竞价阶段是在自由竞价产生最高报价的基础上进行的。在限时竞价阶段,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报价时,将同时产生新的倒计时竞价时间,直至最后一个限时报价阶段没有更高报价为止,当前报价最高的竞买人即为买受人,该标的的竞价结束。
(四)拍卖会开始前,由于委托方要求或其他方面的原因,致使拍卖会不能进行,拍卖人有权中止或终止此次拍卖活动,并于拍卖中止或终止后三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回竞买人已交纳的竞买保证金,不再承担其他方面的责任和损失。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8年第42号公告规定,本次拍卖标的我公司仅出具佣金发票,开票期限是自交纳全款之日期起三十日内。若由于买受人原因逾期不开具发票的,我公司不再另行开具。若需开具拍卖价款发票的,由买受人自行到税务部门开具,承担并交纳相应税金。成交价款不包含买受人应承担的各种税费。
(六)若产生法律纠纷,委托人、拍卖人、竞买人、买受人均须在中牟县人民法院进行调解、诉讼。
十四、其它未尽事宜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执行。
河南豫财拍卖有限公司
2020年1月10日
附:房屋租赁合同样本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样本)
甲方:郑州良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出租人)
乙方: (承租人)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就房屋租赁一事达成以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位置:位于中牟县狼城岗镇东西狼社区 号院 号楼第 号商铺。
(二)房屋面积: 约 平方米 。
(三)房屋附属设施
1.甲方提供正常用水,租赁期间费用乙方自担。
2.甲方提供正常用电,租赁期间费用乙方自担。
3.目前水表读数: ;目前电表读数: 。
第二条 房屋权属情况
(一)甲方享有出租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但目前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甲方应当提供政府有关批复、文件作为所有权证明,乙方对该权属现状完全了解,并确认自愿租用该房屋。
(二)乙方在租赁期间享有承租房屋的合法使用权,有权对承租房屋进行合理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租赁期限
(一)该房屋租赁期为 10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甲方提供 1 个月的装修免租期,乙方第二年度交 11 个月租金。
(三)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
第四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一)该房屋第一年租金为 元(大写: 元整),第二年租金同第一年租金;第三年租金在第一年租金的基础上增加10%,第四年租金同第三年租金;第五年租金在第三年租金的基础上增加10%,第六年租金同第五年租金;第七年租金在第五年租金的基础上增加10%,第八年租金同第七年租金;第九年租金在第七年租金的基础上增加10%,第十年租金同第九年租金。
(二)房租一年支付一次,乙方应在本年度房租到期 30 日前交纳下一年度租金。
(三)乙方支付第一年租金时应当交纳租赁保证金 5000元(大写:伍仟 元)整,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无息退回。
(四)租赁期间,因乙方原因导致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而产生的修缮费用、乙方拖欠的房屋租金等,甲方有权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不足部分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五条 租赁期间其他费用
(一)甲方负担的费用:
1.租赁期间,出租房屋及下附土地的产权税由甲方依法按时交纳。
2.若因政策原因增加的与出租房屋相关的收费项,由甲方负担。
(二)乙方负担费用:
1.乙方在租赁期间实际产生的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宽带费等费用,由乙方负担。
2.乙方因实际经营产生的一切税费,由乙方负担。
3.租赁期间,承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维修、消防及使用安全等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六条 房屋装修、修缮与使用
(一)乙方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前,应将装修方案及图纸交甲方审核(包含门头设计),在甲方审核通过前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现状。
(二)因乙方原因导致的承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坏,由乙方负责修缮。
(三)租赁期间乙方应妥善、安全地使用承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维护不当等原因导致的法律及经济后果由乙方承担。
(四)租赁期间,与出租房屋相关的安全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该责任自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转移至乙方。
(五)租赁期间乙方要服从甲方的管理,乙方不得再次转租(转包),所经营项目要符合政府的要求,否则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第七条 违约责任及免责条件
(一)甲方违约责任
1.若甲方不能按时交付出租房屋,每逾期一日,则应向乙方支付日租金 5 倍的滞纳金。若甲方无法按约交付出租房屋,应向乙方支付本年度租金总额 10%的违约金。
2.若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出租房屋,应向乙方支付违约年度租金总额 10 %的违约金。若乙方证明甲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其损失,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乙方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合同并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年度租金总额 10 %的违约金。若甲方证明乙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其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违规活动的;
(2)拖欠房租累计 1 个月以上的。
2.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退租的,甲方不再退还其已支付的剩余租金。
3.若乙方不能按时交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则应向甲方支付日租金5 倍的滞纳金。
4.租赁期限届满,乙方应按期交还承租房屋。若乙方不能按时交还房屋,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 5 倍的滞纳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而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或当地政府政策需要拆除出租房屋而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3.因上述原因而导致合同终止,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日计算(每月按30日计)。已支付租金较实际计算租金的超出部分,由甲方退还给乙方;不足部分,由乙方向甲方补足。
第八条 房屋的验收
(一)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并保证出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的状态。
(二)房屋租赁期限届满,乙方将承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还甲方时,应保证承租房屋整洁且无留存物品(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应保证承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的状态。
(三)房屋交付、交还验收时,甲乙双方共同参与。如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 15 日内向对方主张。
(四)因验收不通过而导致的逾期交付、交还滞纳金以及为达到验收标准而产生的修缮、清理等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一)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二)若甲方不能交付出租房屋或交付的出租房屋严重影响使用,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三)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出租房屋。
1.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违规活动的;
2.逾期交纳房租 1个月以上的;
3.乙方超越租赁用途进行经营的。
(四)租赁期限届满,本合同自然终止。若乙方要继续租赁该房屋,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 2 个月书面通知甲方。若甲方在该租赁期限届满后仍对外出租该房屋,乙方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
(五)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政策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然终止。
第十条 争议解决
若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条款的解释(包括其是否存在、有效或终止的任何问题)、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若双方争议经充分、友好协商无效,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争端解决期间,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一式肆份,由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三)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章)后生效。
甲 方:
代 表 人:
地 址:
电 话:
年 月 日
乙 方:
代 表 人:
地 址:
电 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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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1:3号院C4号楼3号商铺
标的2:1号院配套用房(扣除一层通道以西部分)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络拍卖平台个人注册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