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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自贸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进一步提高建设质量,国务院发布《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为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其中第二十二条涉及与艺术品有关的规定,请相关企业、部门予以关注。
(二十二)开展艺术品保税仓储,在自贸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备案环节,省级文化部门不再核发批准文件。支持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凭省级文化部门核发的准予进出口批准文件办理海关验放手续;省级文化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在有效期内可一证多批使用,但最多不超过六批。(负责部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
——来源:中拍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