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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机构与产权交易机构业务模式对比

拍卖机构与产权交易机构业务模式对比

8月24日,2018年中拍协法律工作会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召开。围绕网络司法拍卖和国有资产交易分别召开专题研讨。宁夏多元产权拍卖有限公司董事长施晓军根据多年来从事产权交易的经验,分享了拍卖机构发挥优势,参与国有产权交易的经验。小编特将施晓军董事长的发言内容进行编辑整理,与各位拍卖同仁分享。


拍卖机构参与国有产权交易政策依据

1.《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

第二十二条:“产权转让信息披露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竞价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2.《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

第三十二条:“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产权交易机构按照公告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第三十三条:“公开竞价方式包括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

3.一些交易机构制订了相关内部管理办法,如北京产权交易所2016年制订了《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拍卖实施办法》

二、拍卖机构与产权交易机构业务模式对比


拍卖机构如何发挥优势更好参与国有产权交易

1.积极介入、主动合作。

2.严格依法操作、加强合规性。

3.发挥单兵作战能力强、业务操作能力强、客户资源多、机构数量多的优势,在进场拍品设计上、在业务精细化操作上、在拍品营销上下功夫。

——来源:中拍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