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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的起源和发展

拍卖的起源和发展

最早见诸文字记载的拍卖是公元前500年左右,古希腊著名历史学家希罗多德对古巴比伦婚姻市场上拍卖新娘的一段描述。至罗马共和时期,拍卖活动达到了第一个高峰,在保留奴隶拍卖的基础上,出现了战利品拍卖和商品拍卖。如罗马士兵在战场上向随军商人拍卖军服、武器、生活用品等。随着拍卖活动的繁荣,出现了专门从事拍卖的拍卖商,取代了最初的由财产所有人组织拍卖。

  至17、18世纪,拍卖已经作为一个行业形成。1741年和1766年,当今世界两大拍卖行-索思比(另译苏富比)和克里斯蒂(另译佳士得),分别在伦敦成立。当时,伦敦大大小小的拍卖行有60多家,拍卖业十分红火,拍卖法规逐步建立和完善,1677年,英国《禁止欺诈法》中设定了拍卖条款。1845年,英国出台《拍卖商法》。

  我国的拍卖行业出现于清朝末年,最早出现的拍卖行是1874年在上海建立的鲁意斯摩洋行,此后,法国、日本、丹麦等国纷纷在上海设立了拍卖行。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物资计划分配,商品交易价格受到严格限制,这样,带有较强商品经济色彩的拍卖行业便没有了生存的条件。1958年,我国的最后一家拍卖行在上海关闭,此后近30年,拍卖在我国销声匿迹。1989年的《辞海》中对拍卖的定义仍为“资本主义的买卖方式”。直到上世纪80年代,我国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拍卖业才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逐渐恢复发展起来。1986年,第一家拍卖企业在广州成立;1995年6月,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成立了;1997年1月1日《拍卖法》实施;2004年8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对《拍卖法》的修正案,取消了公安机关对拍卖业的特种行业管理;2004年12月11日起,我国的拍卖业全面对外开放,国外拍卖企业加入中国拍卖市场,拍卖业的竞争日趋激烈;2005 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拍卖规定》),弥补了我国强制拍卖的法律空缺。

  《拍卖法》与《拍卖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完全不同的,在1996年《拍卖法》的起草过程中,考虑到强制拍卖的问题比较特殊,加之当时写的条文并不多,所以就并没有把法院的强制拍卖问题规定进去,而是将强制拍卖问题留待以后专门解决。因此,《拍卖法》的调整对象仅限于任意拍卖,不能以之规范法院的强制拍卖。根据这两部拍卖法规不同的适用范围,可以将拍卖划分为任意拍卖和强制拍卖。所谓任意拍卖,又称私力拍卖,是指由私人所实施的拍卖,其主要目的在于转让财产的所有权。所谓强制拍卖,又称公力拍卖,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已查封的财产所实施的拍卖,其主要目的在于清偿债务。